(2017)皖0803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潘某某、方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方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安庆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至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845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东至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3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至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潮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