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方城县巴庄火锅店、张亚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中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方城县巴庄火锅店,张亚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2民初1124号原告:河南省中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辉,任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刘功立,男,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城县巴庄火锅店。经营者:张亚锋,男,1980年3月9日生,汉族,住。被告:张亚锋,男,1980年3月9日生,汉族,住。原告河南省中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城县巴庄火锅店(又名巴庄火锅方城店)、张亚锋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中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中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功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城县巴庄火锅店、张亚锋经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省中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7月2日被告张亚锋因其加盟的方城县巴庄火锅店的装修需要,与原告协商,签订《方城县巴庄火锅店装饰工程合同》一份,由原告承担该火锅店的装修工作。同时合同对工期、工程价款及结算、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并在补充条款里特别约定:第四笔工程款先付15万元,剩余10万元工程款验收合格后2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并按期完成了自己的所有合同义务。可是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总计仅二十万元的剩余工程款。被告在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前提下,又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对应负工程款进行少算,双方于2016年2月6日达成《付款协议》,被告对此付款协议仍不履行。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偿还工程款责任,支付原告工程款120000元、支付利息2723.1元(暂计至2017年1月1日),共计122423.1元。诉讼费及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方城县巴庄火锅店、张亚锋经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被告张亚锋因其加盟的方城县巴庄火锅店的装修需要,与原告协商,签订《方城县巴庄火锅店装饰工程合同》一份,由原告承担该火锅店的装修工作。同时合同对工期、工程价款及结算、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并按期完成了自己的所有合同义务。可是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双方于2016年2月6日达成《付款协议》,内容为“甲方:巴庄火锅方城店,甲方代表:张亚锋;乙方:河南省中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代表:刘明辉;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装修火锅店一事,现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付款承诺:1、截止2016年03月31日,甲方须支付乙方装修工程款肆万元整;2、截止2016年04月30日,甲方须支付乙方装修工程款叁万元整,至此装修工程内的所有款项全部结清(包括增项),质保金另计;3、截止2016年09月30日,甲方须支付乙方合同约定内的质保金五万元整。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甲方:张亚锋,日期:2016.2.6;乙方:刘明辉,日期:2016年02月06日。”协议签订后,被告对此付款协议仍不履行。原告起诉来院后,被告又归还20000元。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偿还工程款责任,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支付利息2723.1元(暂计至2017年1月1日)。诉讼费及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另查明被告方城县巴庄火锅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张亚锋。本院认为:被告张亚锋为装修方城县巴庄火锅店与原告协签订《方城县巴庄火锅店装饰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完成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因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双方又达成《付款协议》,被告张亚锋作为方城县巴庄火锅店经营者应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现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支付利息2723.1元,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方城县巴庄火锅店、张亚锋经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亚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2017年3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4元,由被告张亚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延超审 判 员 程长春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崔来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