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昆明蜀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存映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蜀信商贸有限公司,李存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昆明蜀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蜀川,系公司经理。公司地址:昆明市洪山西路。被执行人李存映,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30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人昆明蜀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存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凤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存映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昆明蜀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0日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2017年12月30日前被执行人李存映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昆明蜀信商贸有限公司18000.00元,二、剩余19860.00元被执行人李存映于2018年12月30前付清,双方当事人同意结案,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4)凤执字第13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红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