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林、博爱县隆源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林,博爱县隆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830号之一申请人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买林,男,1981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博爱县隆源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民初25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人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林、博爱县隆源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买林、博爱县隆源运输有限公司立即按(2017)豫0822民初2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