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林福瑞与被告韩玉梅、计并谦及第三人韩振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福瑞,韩玉梅,计并谦,韩振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822号原告:林福瑞,女,1974年9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平泉县柳溪乡七家村11组20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峰,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玉梅,女,1963年5月24日生,汉族,市民,住平泉县平泉镇兴平南路228号1单元3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庆,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计并谦,男,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市民,住平泉县平泉镇兴平南路228号1单元301室。第三人:韩振国,男,1981年9月9日生,满族,住平泉县平泉镇金世纪嘉园13号楼3单元506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民,平泉���兴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林福瑞与被告韩玉梅、计并谦及第三人韩振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林福瑞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玉梅、计并谦及第三人韩振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福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6.00元,减半收取为2163.00元,由原告林福瑞承担。审判员 祁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薛嘉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