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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林福瑞与被告韩玉梅、计并谦及第三人韩振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福瑞,韩玉梅,计并谦,韩振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822号原告:林福瑞,女,1974年9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平泉县柳溪乡七家村11组20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峰,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玉梅,女,1963年5月24日生,汉族,市民,住平泉县平泉镇兴平南路228号1单元3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庆,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计并谦,男,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市民,住平泉县平泉镇兴平南路228号1单元301室。第三人:韩振国,男,1981年9月9日生,满族,住平泉县平泉镇金世纪嘉园13号楼3单元506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民,平泉���兴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林福瑞与被告韩玉梅、计并谦及第三人韩振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林福瑞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玉梅、计并谦及第三人韩振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福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6.00元,减半收取为2163.00元,由原告林福瑞承担。审判员  祁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薛嘉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