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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秀全与平邑县卞桥镇高家寨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全,平邑县卞桥镇高家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6民初543号原告:张秀全,男,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公丕立,平邑县保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邑县卞桥镇高家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玉太,负责人。原告张秀全与被告平邑县卞桥镇高家寨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邑县卞桥镇高家寨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秀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644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0年12月20日欠原告饭款997元,经结算欠原告本息1644元,以上欠款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予以证实,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不实为由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平邑县卞桥镇高家寨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欠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招待费997元,大写玖佰玖拾柒元正(月息10‰,1分)高家寨村委,加盖平邑县资邱镇高家寨村民委员会公章,2010年12月20日,经办人张峰、徐春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平邑县资邱镇高家寨村民委员会后更名为平邑县卞桥镇高家寨村民委员会。本院认为,被告平邑县卞桥镇高家寨村民委员会欠张秀全餐费997元,有高家寨村委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张秀全要求高家寨村委支付餐费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秀全主张欠款结算数额为1644元,并计付利息,其中有重复计息及计算复利的情况,对其主张的计息方法,本院不予支持,应当以997元为本金,按双方的约定计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邑县卞桥镇高家寨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张秀全餐费997元及利息(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平邑县卞桥镇高家寨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 X X人民陪审员 廉   峰人民陪审员 金 明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长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