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广州万客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万客科技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2民初418号原告广州万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号1401内自编**单元。注册号:440106001275168。法定代表人徐正兴,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永红,陕西省城固县博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原告广州万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唐永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万客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曾通过天猫商城发生订单交易,被告系原告的客户。2016年5月10日14时36分27秒,原告的工作人员在向客户刘某支付订单款项时,因疏忽大意,误将1583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到被告王某的ffaaa2002.lxbb@163.com账户(名称王某)。事后发现转账有误,便多次联系被告王某,请求返还此笔款项。被告虽口头承诺退还,但拖延至今,未于返还。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便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多方查找,然而被告避而不见,导致催收未果。被告无法定原因占有原告15830元,拒不返还,已构成不当得利,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被告向原告返还现金15830元,以及因索要不当得利之债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广州万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1、广州万客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广州万客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级代表人身份信息。3、2017年1月22日广州万客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4、广州万客科技有限公司在陕西省公安网站调取的被告的户籍身份信息资料一份,证明被告身份信息情况。5、2016年4月15日被告在原告网站购买怡思丁多维光护沁融水感防晒液1支,价款为159元。证明被告通过网购,在原告处下单购买159元的防晒液一支的事实。6、原告给被告发货后物流流程查询单,证明被告于2016年4月19日13:43收到在原告网站购买的“SPF50+50ml规格的怡思丁多维光护沁融水感防晒液1支。7、2016年5月5日至5月7日客户刘某从原告网站购买价值15830元的商品交易记录单两张,证明刘某从原告网站购买“50g规格的怡思丁肌肤再生疤痕修复霜23支和SPF50+50ml规格的怡思丁多维光护沁融水感防晒液70支,价值15830元的商品,另证明客户刘某向原告公司退货后,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14:36:27误向被告王某退款15830元,2016年5月10日19:59:41原告向刘某重新补退货款15830元的事实。8、2016年5月10日14:36:27原告给被告王某通过支付宝转账15830元的纪录一份,证明原告误将退给客户刘某的15830元商品价款错退给了被告王某的事实。9、2016年5月18日原告2753.5元的差旅费报销单、2016年11月28日原告2660.5元的差旅费报销单、2016年11月20日原告1512.88元的差旅费报销单,证明原告为向被告主张错退的货款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经本院对原告证据审查,原告第1和第2份证明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第4份证明被告身份信息的证据与本院与被告父亲谈话时核对的被告身份相一致,对原告第4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3份情况说明,系原告陈述材料,第5、6、7、8份证据证明订单人王某与原告发生过商品交易,以及原告通过支付宝与王某、刘某发生过账面资金往来,但证据来源均系原告自行打印,且与原告发生商品交易和账面资金往来的王某与本案被告王某缺乏证明目的的必然同一,亦即是否系同一人王某,故对原告第3、5、6、7、8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第9份差旅费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综合原告的陈述以及所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16年4月14日原告广州万客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天猫网店与客户王某发生商品交易,2016年4月19日王某签收所购商品,该王某与原告交易的邮箱账户为fffaaa2002wangrui@163.com。2016年5月10日14:36:27原告广州万客科技有限公司与邮箱账户为ffaaa2002lxbb@163.com的王某通过支付宝发生15830元的账面资金往来。2016年5月10日19:59:41原告广州万客科技有限公司与邮箱账户为545599049@qq.com的刘某通过支付宝发生15830元的账面资金往来。2017年2月6日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诉至本院,请求由本案被告王某向其返还15830元现金,并承担为实现债权支出的5000元差旅费,以及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不当得利作为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利没有法律上原因。本案原告提交的商品交易记录、物流递送签收单和账面资金往来记录,虽对应的对方名称均为王某,但却载明与原告发生交易和资金往来的是不同的两个邮箱账户对应名下的王某,对此,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是否系同一人王某,以及与本案被告王某主体的同一性,故原告受损与本案被告是否获益,以及获利与受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欠缺法律事实。另本院与本案被告王某的父亲王某某进行了谈话核实,虽对本案被告王某身份进行了核对确认,但亦无法证实与原告发生账面资金往来的王某与本案被告王某系同一人,即本案被告王某是否因无法律原因获利而使原告受损,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万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21元,由原告广州万客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晓代理审判员 邵万红人民陪审员 罗金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高雨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