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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经济开发区老胡叉车销售处、南忠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经济开发区老胡叉车销售处,南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51号申请执行人经济开发区老胡叉车销售处,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南忠强,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经济开发区老胡叉车销售处与被执行人南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德志审判��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西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