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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陶峰与张振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峰,张振国,河北大胖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659号申请执行人陶峰,男,1976年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区。被执行人张振国,男,1963年4月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被执行人河北大胖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国。地址河北省隆尧县隆尧宾馆院内。本院在执行陶峰与张振国、河北大胖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4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振国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巧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贾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