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陶峰与张振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峰,张振国,河北大胖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659号申请执行人陶峰,男,1976年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区。被执行人张振国,男,1963年4月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被执行人河北大胖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国。地址河北省隆尧县隆尧宾馆院内。本院在执行陶峰与张振国、河北大胖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4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振国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巧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贾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