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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江苏企正能源有限公司与徐州亿通光电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企正能源有限公司,徐州亿通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002号原告:江苏企正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明理巷4号楼2-302。法定代表人:董存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男,1967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徐州亿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胡寨镇农贸市场路南。法定代表人:刘西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敏庆,男,1967年11月21日生,汉族,公司职工,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江苏企正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亿通光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被告徐州亿通光电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7年6月5日进行了听证。原告江苏企正能源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光伏电站运行维护与生产管理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沛县胡寨的1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的运行、维护及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发包给原告实施,双方签订合同并依法生效。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自2016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止,每年维护承包费用950000元,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运维承包费用。原告为履行合同,在合同生效后即着手拟定运行维护方案、安全生产守则,同时选派合格的技术人员组成管理团队,进驻现场,开展运行维护工作。原告已实施运维15个月,期间该项目未因原告方责任发生任何技术故障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告自合同生效后,仅支付三个月的运维费用,其余12个月的运维费用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运维费用95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34812元,合计984812元。被告徐州亿通光电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光伏电站运行维护与生产管理承包合同》,性质上属于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选派人员组建运维及管理团队,具体负责电站运行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安全文明生产以及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被告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除光伏电站技术改造以外的所有运行维护、安全文明生产及日常管理工作等工作,具体内容有太阳能电池方阵、汇流箱、逆变器、变压器、接地与防雷系统、汇集站等系统的运行、巡检、维护工作。原告每年支付被告每年运维承包费用总额为950000元。被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主要是技术服务,因此双方的争议主要是原告有没有委派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和是否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所以被告认为本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案件纠纷,应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光伏电站运行维护与生产管理承包合同》中约定,原告提供的服务包括太阳能电池方阵、汇流箱、逆变器、变压器、接地与防雷系统、汇集站等系统的运行、巡检、维护工作等技术性服务,并非仅仅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本案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故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徐州亿通光电有限公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员杨夫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燕帅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