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伍连秀、伍必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连秀,伍必琴,赖冬香,曾小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110号申请执行人伍连秀,女,1958年7月4日生,汉族,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伍必琴,男,198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赖冬香,女,198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曾小能,男,197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伍连秀、伍必琴、赖冬香与被执行人曾小能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小能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此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