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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卢树光、张亮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树光,张亮亮,王冠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60号申请执行人:卢树光,男,1976年3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张亮亮,男,1985年4月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王冠南,女,1980年2月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卢树光诉张亮亮、王冠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7日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万元;自2015年6月12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给付申请执行人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4428元、保全费1580元、执行费219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郭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