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衡水康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焦雪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康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焦雪华,孙国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58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康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京大路西侧1幢。法定代表人:马艾斯,经理。被执行人焦雪华,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孙国增,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康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雪华、孙国增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57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名下的车辆。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5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宋永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