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任明华与河南神艺服饰有限公司、王春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明华,河南神艺服饰有限公司,王春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773号原告:任明华,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神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王春杰,任经理。被告:王春舜,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任明华诉被告河南神艺服饰有限公司、王春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明华以被告河南神艺服饰有限公司、王春舜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依法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春舜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受理后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非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被告史洪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王春舜应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被告王春舜的送达地地址不明确,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