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执15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汪志俊,王亚飞,王荣胜,徐兰,丁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15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2542889-X。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岳西县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东山社区世畈组,组织机构代码证59705145-9。法定代表人:汪志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志俊,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王亚飞,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荣胜,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徐兰,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丁玲,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岳西县文盛工艺品有限公司、汪志俊、王亚飞、王荣胜、徐兰、丁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以(2016)皖0828执15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荣胜、徐兰的以下房产,1、安庆市开发区站南路德兴综合楼M16#门面房;2、安庆市开发区回祥新村德兴2#楼114#门面房;3、安庆市开发区站南路德兴底层M2#门面房;4、安庆市迎江区孝肃路中宜商夏一层9号门面房。查封被执行人丁玲位于大观区玉琳路1#综合楼11#门面房。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上述房产,三次均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变卖被执行人王荣胜、徐兰的以下房产:1、安庆市开发区站南路德兴综合楼M16#门面房;2、安庆市开发区回祥新村德兴2#楼114#门面房;3、安庆市开发区站南路德兴底层M2#门面房;4、安庆市迎江区孝肃路中宜商夏一层9号门面房。二、变卖被执行人丁玲位于大观区玉琳路1#综合楼11#门面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