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0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云宝申请执行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大姚县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宝,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大姚县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661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宝,男,1959年10月25日生。被申请人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大姚县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2016)云2301执661号王云宝与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大姚县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17669.25元(含执行费1665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何崇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