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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荣成市环宇商贸公司、王殿仁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环宇商贸公司,王殿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738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环宇商贸公司。被执行人王殿仁,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环宇商贸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殿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殿仁返还侵占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