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4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朱开琼、白应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开琼,白应平,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4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朱开琼,女,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华宁县。被执行人:白应平,男,1974年4月25日生,彝族,农民,住华宁县。被执行人:付敏,女,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华宁县。申请执行人朱开琼与被执行人白应平、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云0424民初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白应平、付敏自愿于2016年12月10日前清偿朱开琼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2016年10月4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付),并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因被执行人白应平、付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开琼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朱开琼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白应平、付敏所属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云0424执保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白应平、付敏所属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执行中,依法对白应平在华宁县华溪镇甫甸社区下拖卓村民小组的林地二宗(使用权证号为华林证字(2008)第2405000629号)及林地上的柑橘树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因处置上述财产的条件尚未成就,申请执行人朱开琼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白应平、付敏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庆福审判员 傅家伦审判员 文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