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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卫永堂新型建材厂与李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城区卫永堂新型建材厂,李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71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城区卫永堂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钟家庄办事处山门村。法定代表人郭全民,任该厂经理。被执行人李胜利,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峪西村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城区卫永堂新型建材厂与被执行人李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李胜利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晋城市城区卫永堂新型建材厂砖款22330元。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本案诉讼费580元,已由原告晋城市城区卫永堂新型建材厂预交,现法院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晋城市城区卫永堂新型建材厂负担140元,被告李胜利负担150元。三、其他双方互不纠缠。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晋城市城区卫永堂新型建材厂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胜利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李胜利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城区卫永堂新型建材厂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