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向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柴彩平、刘飞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向荣,柴彩平,刘飞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710号申请执行人刘向荣,男汉族,1958年2月9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高家屯乡丰柏圣村人,农民,现住延安市万花乡。被执行人柴彩平,男,汉族,1979年4月1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蟠龙镇下坪乡芦家沟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区万花乡XX村。被执行人刘飞艳,男,女,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昌屯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区万花乡XX村。刘向荣申请执行柴彩平、刘飞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刘向荣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71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赵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