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执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韩胜利与谢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胜利,谢焕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韩胜利,男,1964年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谢焕新,男,1981年6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韩胜利与谢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韩胜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0478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15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谢焕新下落不明,经对被执行人谢焕新的财产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叶 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田 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