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曾德文、黄利伟、衡阳市华湘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曾德文,黄利伟,衡阳市华湘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18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35号。负责人:尹向东,该行行长。被告:曾德文,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利伟,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衡阳市华湘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蒸阳路89号。法定代表人:凌敏,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为与被告曾德文、黄利伟、衡阳市华湘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阳 林审 判 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雷家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