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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汪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222执9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系甘肃省民乐县人。被执行人汪某某,女,汉族,系青海省祁连县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汪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2222民初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现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祁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