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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4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平度市宏洋酒水商行与孙存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宏洋酒水商行,孙存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814号原告:平度市宏洋酒水商行,住所地平度市同和办事处高平路*****号。负责人:刘崇恩。被告孙存美,女,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平度市宏洋酒水商行与被告孙存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平度市宏洋酒水商行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宏洋酒水商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宏洋酒水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度市宏洋酒水商行负担。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