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1民初0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张立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424号原告: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大街888号。法定代表人:金龙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壮,该公司法务。被告:张立峰,男,汉族,1977年4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马书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