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乌兰托娅申请执行乌云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托娅,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246号申请人乌兰托娅,女,蒙古族,1976年5月1日出生,公务员。被申请人乌云,女,蒙古族,1974年9月15出生,公务员。本院在执行乌兰托娅申请执行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分批偿还,申请人乌兰托娅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温都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