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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乌兰托娅申请执行乌云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托娅,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246号申请人乌兰托娅,女,蒙古族,1976年5月1日出生,公务员。被申请人乌云,女,蒙古族,1974年9月15出生,公务员。本院在执行乌兰托娅申请执行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分批偿还,申请人乌兰托娅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温都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