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甘灵伟与宋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灵伟,宋年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197号申请人甘灵伟,男,汉族,1980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担保人钟虎,女,汉族,1986年3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306261986********,系甘灵伟之妻。被申请人宋年辉,女,汉族,1966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甘灵伟与被告宋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甘灵伟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宋年辉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钟虎以其所有的湘A×××××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甘灵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宋年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钟虎所有的湘A×××××号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盛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