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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盐城军分区后勤部、江苏陈氏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盐城军分区后勤部,江苏陈氏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特6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盐城军分区后勤部。法定代表人:徐启磊。住所地,盐城市。申请人:江苏陈氏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君,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响水县陈家港镇化工集中区。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盐城军分区后勤部与江苏陈氏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因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7日经响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响水县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申请人江苏陈氏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租赁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盐城军分区后勤部的房屋,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搬离。二、如果被申请人在2017年6月30日前不能搬出所租赁的房屋,须承担房屋占用期间的损失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盐城军分区后勤部与江苏陈氏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经响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响水县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邱巳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