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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5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贾长江、臧兴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贾长江,臧兴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982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增亮,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长江,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臧兴忠,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贾长江、李宗波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9月2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车辆融资租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从原告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车辆,并约定了租金总额和支付方式,同日,原被告签订《担保协议》,约定被告二对诉讼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所欠款708,318元,被告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贾长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臧兴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中未对管辖进行约定,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辽宁省××于洪区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振坡审 判 员  崔怀臣人民陪审员  马燕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朋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