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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杜南西、杨官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南西,杨官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杜南西,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南丹县。委托代理人杜太平(特别授权),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南丹县。被执行人杨官吉,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南丹县。申请执行人杜南西与被执行人杨官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桂1221民初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9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48元。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案号为:(2017)桂1221执146号。本院在执行本案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偿还1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杜南西与被执行人杨官吉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官吉自愿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付清所欠杜南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4960元;二、被执行人杨官吉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案件执行费348元,并当场付清(已付清);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1执1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小波审 判 员  李建华代理审判员  梁 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陆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