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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牛勤与王方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勤,王方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民初1708号原告:牛勤,男,汉族,1975年3月4日生,住辉县。被告:王方元,男,汉族,1987年9月16日生,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徐关义,兰考县兰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牛勤与被告王方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勤、被告王方元的委托代理人徐关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勤诉称,2016年2月6日,被告拉原告灰钙,欠原告灰钙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灰钙款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方元辩称,原告诉称基本不是事实,其中原告给被告送的灰钙粉是事实,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为此造成在工作面粉墙后脱落、气泡,造成用户给被告进行罚款32000元,同时也给其他原材料造成损失。由于原告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损失,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这次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牛勤经营建筑材料灰钙粉,2016年2月6日,被告王方元从原告处购买价值10000元的灰钙粉,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陈述、欠条1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方元购买原告牛勤的灰钙粉,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王方元在拉走原告方的灰钙粉后,应当按照约定按时给付原告货款,其未及时给付原告货款是本次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故对原告牛勤要求被告王方元给付货款1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方元辩称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因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方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牛勤货款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方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铁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