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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牟县金钩海鲜商行与运城市盐湖区中城阿丽水产海鲜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金钩海鲜商行,运城市盐湖区中城阿丽水产海鲜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金钩海鲜商行经营者戴庆学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中城阿丽水产海鲜行经营者梁阿丽本院在执行中牟县金钩海鲜商行与运城市盐湖区中城阿丽水产海鲜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撤销对(2015)牟民初字22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22执14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磊执行员 张勇军执行员 黄自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