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3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永安、高美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永安,高美容,孔瑞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32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永安,男,195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美容,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孔瑞洁,女,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再审申请人李永安、高美容因与被申请人孔瑞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2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永安、高美容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错误计算孔瑞杰的门诊医疗费用,应予纠正。2.二审法院认定李永安、高美容存在殴打孔瑞洁的事实是错误的,要求李永安、高美容承担责任不合理、不合法。李永安、高美容请求:1.撤销(2016)粤01民终12817号民事判决和(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2.改判李永安、高美容无需赔偿孔瑞洁损失2918.34元;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孔瑞洁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孔瑞洁主张李永安夫妇对其进行殴打,有公安机关对孔瑞洁的询问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孔瑞洁的病例材料相互印证。医院初步诊断结论包含有“头、胸、左小腿外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分析说明为“根据检验并结合病情,伤者孔瑞洁左小腿皮肤软组织挫伤,符合外界钝性暴力作用所致”,二审法院结合孔瑞洁陈述和病历材料记载,认为上述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孔瑞洁有被李永安夫妇进行殴打的事实,并无不当。关于孔瑞洁的治疗费用问题。二审对孔瑞洁的治疗费用重新进行了核查,查明孔瑞洁此次住院主要治疗的是脑梗死、高血压、糖尿病,考虑到其中脑梗死主要由高血压、糖尿病引起,高血压、糖尿病为慢××,二审对相关医疗费用酌情予以扣减。同时,二审法院也扣减了李树海的门诊费用177.51元,和并非用于治疗挫伤的“脑苷肌肽注射液”的费用。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孔瑞洁的门诊医疗费用为1889.69元,并无不当。李永安、高美容申请再审认为其不应对孔瑞洁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综上,李永安、高美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永安、高美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虹审判员 赖尚斌审判员 谭 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陈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