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马须荣与毕忠、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须荣,毕忠,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190号原告:马须荣,女,汉族,1958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毕忠,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原告马须荣与被告毕忠、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马须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须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月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