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文华与赵建设、朱丹丹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华,赵建设,朱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85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华,男,汉族,1981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建设,男,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朱丹丹,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22民初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陈文华与赵建设、朱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