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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玉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玉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424执778号之一被执行人:石玉妹,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424执778号邱李华与李良成、石玉妹、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玉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石玉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