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玉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玉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424执778号之一被执行人:石玉妹,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424执778号邱李华与李良成、石玉妹、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玉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石玉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