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0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经平与十堰聚品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经平,十堰聚品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李经平,男,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十堰聚品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柳林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茂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经平与被执行人十堰聚品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02执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吕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