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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6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董书华、青岛人民蔬菜副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书华,青岛人民蔬菜副食品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6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书华。被执行人青岛人民蔬菜副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春华。申请执行人董书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96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