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丁洪斌、李志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洪斌,李志亮,郭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462号申请执行人丁洪斌,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志亮,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强县。被执行人郭艳春,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丁洪斌申请执行李志亮、郭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洪斌与被执行人李志亮、郭艳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吕永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