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与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428号申请保全人: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薛永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吉祥,公司职员。被申请保全人: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吕维岺,董事长。申请保全人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用于抵顶购买申请保全人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塔机货款的俩套房屋(现俩套房屋登记在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苏美香名下),并已提供担保。同时冻结了申请保全人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现申请保全人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申请置换担保物,申请解除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同时,冻结了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薛永洪名下的位于延吉市万事达小区2-2-6号的房屋产籍手续。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7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申请保全人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二、查封苏美香(系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三、冻结薛永洪(系延边光华集团有限公司法人)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孙嘉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