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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文斌与李振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斌,李振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民初303号原告:孙文斌,男,1982年4月3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李振巍,男,1983年6月13日出���,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孙文斌与被告李振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文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振巍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文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前,被告向原告多次借款总计40万元。已还清10万元,还剩30万元没有偿还。被告承诺在一年六个月之内还清,但是,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拒不归还。原告在无力催要的情况下,起诉被告。被告李振巍未作答辩。原告孙文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被告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欠条、银行查询记录,经与原件核对无异,可证明原告为债权人,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前,李振巍向孙文斌多次借款,总计人民币40万元。李振巍已还清10万元,尚欠29.3万元没有偿还。李振巍承诺从2015年3月20日开始还款,在一年六个月之内还清。但经孙文斌多次催要,至今未能偿还,孙文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成立,应当及时偿还。该事实有原告持有的银行业务凭证、借条证据佐证,其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以该债权人的身份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拒不还款已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振巍给付原告孙文斌人民币29.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孙文斌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李振巍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6040元(原告孙文斌已交纳),由原告孙文斌负担50���,由被告李振巍负担5990元,被告李振巍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径向原告孙文斌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鞠洪斌人民陪审员  彭 鑫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