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峰与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峰,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7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峰,男,住安徽省巢湖市信泰国际花园,身份证号342601198009040419。被执行人迟鹏,男,住安徽省巢湖市北路卫校宿舍A-1-102室,身份证号23020219740708251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巢湖市人民法院(2017)皖018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28日向被执行人迟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迟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迟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36100111245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昌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