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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卢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卢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63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负责人:王向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亮,男,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该单位职工。被告:卢某某,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分行)与被告卢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申丰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