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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3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恢47号范伦与西畴县莲花塘九股水冶炼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西畴县莲花塘九股水冶炼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生于1966年9月24日,汉族,住昆明市杨林镇。被执行人西畴县莲花塘九股水冶炼厂。机构代码证号:71949352-0。地址: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莲花塘乡革岔村民委员会大田脚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西畴县莲花塘九股水冶炼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某某、朱某某等231人持西劳人仲裁字[2015]27号裁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裁决书确定由西畴县莲花塘九股水冶炼厂支付的补偿金166675.00元及拖欠的工人工资1820034.00元。2016年6月15日双方在本院的主持下被执行人西畴县莲花塘九股水冶炼厂将位于西畴县莲花塘乡革岔村民委员会绞子坟村6300KVA冶炼生产线设备及厂房以630000.00元价格自行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231人的补偿金及工资,余款1356709.00元双方达成分期给付协议后,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云2623执2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2月2日本院向与西畴县莲花塘九股水冶炼厂的承包方西畴县宏康冶炼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西畴县宏康冶炼有限公司协助扣划其承包费1356709.00元及申请执行费22257.00元。西畴县宏康冶炼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款项汇入本院指定账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未履行的尚欠工资12770.09元及申请执行费91.00元已从西畴县宏康冶炼有限公司协助款中提取支付完毕,本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劳人仲裁字[2015]27号裁决书第二项由西畴县莲花塘九股水冶炼厂支付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尚欠工资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邓光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