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鲁鑫宇、鲁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鑫宇,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400号申请执行人鲁鑫宇(曾用名鲁钰杰),男,200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巴东县。法定代理人田某,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鲁伟,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申请执行人鲁鑫宇的法定代理人田某与被执行人鲁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的(2008)伍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鲁伟每月支付婚生子鲁鑫宇抚养费250元,并承担其医疗费、教育费的50%。因鲁伟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鲁鑫宇及其法定代理人田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鲁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鲁鑫宇教育费27600元的50%计138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07元。以上合计139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伟的银行存款1390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何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