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608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董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在诉讼期间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以想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罗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