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高德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升科,高德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452号之一执行人 :罗升科,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高德敏,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7日,户籍住广元市剑阁县,现被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案由诈骗罪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罗升科申请执行(2014)绵刑终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判决确定对被执行人处罚金8万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高德敏名下银行账户、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组成合议庭讨论,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绵刑终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韩乾兵审判员赵礼华审判员李明二0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梅雨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