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王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王钊,河北三东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滕万义,多洪志,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560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心街639号副38号。法定代表人刘冬治,行长。被执行人王钊,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执行人河北三东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衡德工业园。被执行人滕万义,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多洪志,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崔庙镇刘娥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钊、河北三东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滕万义、多洪志、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46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5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宋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