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邹城市宏启矿山设备制修有限公司、山东同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城市宏启矿山设备制修有限公司,山东同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宏启矿山设备制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同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我院提交了终结该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执恢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肖 磊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潘永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