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24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舒采望与王友芳、罗贯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采望,王友芳,罗贯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690号申请执行人:舒采望,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溆浦。被执行人:王友芳,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罗贯悦,男,195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采望与被执行人王友芳、罗贯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224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友芳、罗贯悦偿还申请执行人舒采望304107元,承担执行费446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世庚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邓以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