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舒采望与王友芳、罗贯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采望,王友芳,罗贯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690号申请执行人:舒采望,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溆浦。被执行人:王友芳,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罗贯悦,男,195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采望与被执行人王友芳、罗贯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224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友芳、罗贯悦偿还申请执行人舒采望304107元,承担执行费446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世庚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邓以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杨 关注公众号“”